【談法論政】
感謝八方網史東大哥特別越洋進行專訪,針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近日的舉措以及黨產處理條例,我的看法如下:
1. 依據黨產條例第五條之意旨,政府應該先明確界定國民黨「合法財產」(黨費、競選捐贈、政治獻金、政黨補助金及其孳息)之範圍及金額,合法財產之外,才有「推定不當取得財產」之適用;
2. 政府不先界定「合法財產」,就逕行命令銀行不得允許國民黨動用其財產,已經明顯違法;
3. 即便是「不當取得財產」,只要是「履行法定義務」或有「正當理由」(黨產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)仍可動支,國民黨目前是要給付薪資、退休金予員工,屬於「履行法定義務」,依法政府不得禁止;
4. 對於政黨財產進行規範,是正確的方向,但是立法單獨針對我國最大且是唯一的反對黨之財產進行規範,就顯然不是為了促進政黨競爭,而是消滅競爭,這對於臺灣民主的發展,顯然不利。
5. 黨產條例是一個顯然違憲的惡法,但是違憲解釋需要2/3大法官之決議,而在臺灣憲法的結構下,總統每四年就可以提名近半數或過半數的大法官,進一步觀察蔡總統的大法官名單,我實在難以樂觀。